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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但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符合第七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求才證明書正本。
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六、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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