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