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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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