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