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