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