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