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