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一、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四、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