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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被害人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一、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停(居)留許可之效期已屆滿。
二、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三、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四、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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