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人力仲介業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內容,應包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人力仲介業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