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人力仲介業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紀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二、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紀錄並留存移轉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