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三、訓練課程之執行。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