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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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