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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
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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