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四、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五、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