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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審定登記合格之教師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於轉任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時,其審定登記合格後在學校之專任教學年資,由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予以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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