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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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