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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正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三年者。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五、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者。
六、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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