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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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