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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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