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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暨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外,並輔導擔任訓練教學或相關技術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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