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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擔任職業訓練工作滿三年之合格職業訓練師,服務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遴薦其參加國內外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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