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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並應將其受訓期間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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