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訓練職類及班別。二、訓練目標。三、受訓學員資格。四、訓練期間。五、訓練課程。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七、訓練場所。八、訓練設備。九、訓練方式。十、經費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