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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
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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