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