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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
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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