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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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