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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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