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二、計畫名稱。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四、計畫主持人資歷。五、經費概算表。六、辦理方法。七、辦理期間。八、預期成效。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