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