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五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二、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三、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