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申請前條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成立諮詢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章程。
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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