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四、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