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四、違反受託人義務。五、有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