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託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之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