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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最近一屆國手為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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