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遴選之青年組國手,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並由本部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手(以下簡稱最近一屆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