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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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