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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一、職業訓練師或職業訓練員。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前項各款之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為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學校、事業機構附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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