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特殊訓練設備及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