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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準則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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