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解散時,應檢附記載下列事項之解散計畫書,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一、解散之事由。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三、受政府機關獎補助購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四、賸餘經費、學員所繳費用及政府補助經費之處理方法。五、預定解散日期。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