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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
二、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非屬前目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就業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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