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聘任之職業訓練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應聘職類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二、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政府尚未辦理該應聘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者:(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非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三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五年以上。
(四)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年資六年以上。
四、在應聘職類上有特殊表現,具相關教學或工作經驗累計達六年以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