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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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