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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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