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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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