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營業項目。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