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設立之機構,其人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
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
回上一頁